上星期扭開電視,莫少聰正在開記者會,交代北京吸毒被捕的來龍去脈,並且鞠躬致歉。
我覺得很搞笑,他對着鏡頭道歉幹麼?道歉的對象是誰?行為不當傷了家人的心,向他們道歉還可以理解;眾目睽睽下公開致歉,對象顯然不限於家人,他真的以為有粉絲會為他傷神?還是擔心自己作了「壞榜樣」,向全港小孩、青年、家長和老師致歉?他自視過高了吧。
莫少聰不是個別例子,兩年前關楚耀和衛詩在日本藏毒,返港後也是滿臉子後悔,對着公眾 say sorry。藝人做錯事,公開道歉已成為「補鑊」的其中一項指定動作,然而這種對象模糊不清的道歉模式,與一般對道歉的理解格格不入,沒有「受害人」的道歉是說給誰聽的呢?道歉者處於什麼心理狀態?這些道歉有沒有社會功能?
我上網略作搜尋,這方面的心理學研究不多,幸好仍有足夠資料供我發揮一下。道歉的標準事項包括:(一)承認做錯事,(二)承認自己有責任,(三)表達懊悔,(四)承諾不再犯,(五)提出補償。用此框架分析一下莫少聰在記者會的聲明。
「首先我要澄清的是,我沒有藏毒,也不是在家裡跟其他人一起聚毒,在我家裡也沒有發現任何毒品。」我沒有你們想像中的壞……
「警方跟我說,在三天之前,有人舉報你吸食大麻,那我就跟他說這個是事實。」我是個誠實、值得信賴的人……
「當天的情況是,我有很多朋友去頤和園旅行,那當中有二十幾人,我認識的只有六人,其他人我都是第一次認識的。遊覽的時候,有人把一個煙斗的東西,叫我去吸食,他說裡面是大麻,我開始時拒絕了,說我不抽這些東西,後來他還是一而再、再而三的叫我去,給個面子,就吸一下嘛。所以我就應酬了他一下,吸了一口我就走開。整件事情就是這樣子發生。」礙於禮貌我才勉為其難,只吸一口……
「當然這事情是不對的。」(一)承認做錯事……
「我的行為是做錯的。」(二)承認責任……
「所以經過這一次,我也希望可以給一些年輕一個借鑒,希望他們以後碰到這種事情,都要學會說不。」(三)表達懊悔:如果給我再走一次,我會說不……
「警方也深入調查,發現我本來就沒有毒癮,也不是一個長期吸食毒品的吸毒者,所以後來就把我放出來。整件事情就是這個樣子。」你看,公安也放我一馬,我真的沒有你們想像中的壞……
「對不起,也向所有關心我的朋友,向大家、我的家人、我的粉絲,(承諾)我不再犯同樣的錯誤。」(四)承諾不再犯……
漏了(五)提出補償。這可以理解,如此小事一樁,沒什麼值得補償。心靈上的傷害(有的話),也很難以金錢衡量。
他說「對不起」的時候,顯然意識到沒有對象的突兀,勉強以「所有關心我的朋友、家人、粉絲」填上。
對象模糊暫且不論,這段道歉聲明還算是「有效」的。有研究指出,道歉「有效」與否視乎幾方面:(一)錯誤的輕重,(二)引致的後果,(三)當事人責任多少。莫少聰的聲明不斷在這三方面下功夫。「我沒有藏毒,也不是在家裡跟其他人一起聚毒」、「吸了一口我就走開」、「我本來就沒有毒癮」目的在把罪名減輕;「(警方)後來就把我放出來」意指後果輕微,亦間接暗示罪名僅屬「小兒科」;「我開始時拒絕了……他還是一而再、再而三的叫我去」把部分責任卸給他人。「道歉心理學」不是什麼高深學問,道過歉的人都懂,對搞慣公關的人來說更是「第二本能」。
如此「修飾」,難免令人覺得虛偽,然而虛偽的道歉是否有問題呢?大家一定遇過以下情景,小孩甲弄壞了同伴的玩具,同伴放聲大哭,甲的母親走來,令甲道歉,甲不從,母親軟硬兼施,幾分鐘後甲才蠻不願意地「對不起」。這樣道歉虛偽嗎?道歉這回事,虛偽總比沒有好。(就像虛偽的讚美永遠動聽過衷心的咒罵,我亦相信多數母親會教導子女,寧說多點動聽的話,也不應衷心地咒罵別人。)
已故心理學家 Erving Goffman 對道歉有精闢的見解,在其 1971 年出版的《Relations in Public》他這樣說道,「道歉把人切成兩份,犯錯的一部分,與清白並堅信道德的另一部分」,道歉者承認犯錯的同時,亦暗示其值得饒恕的一面,過去的錯失遂變得較易接受。
Goffman 在其 1955 年文章〈On Face-work〉對道歉有更完整的詮釋,他說群體裡每人都有一個自我形象,例如一位員工認為自己幹勁十足,一位母親自認賢妻良母等,當自我形象與別人的觀感吻合,人與人的溝通與群體的運作便井然有序。當某人形象受損(亦即他想維持的形象與別人的觀感不配),該群體原來的流暢運作便受威脅,他於是採取行動去「修復」原來形象,令群體回復昔日秩序。於個人而言,道歉是修復形象的手段;於整體而言,道歉是秩序回復正常的途徑。
秩序的修復經歷四個階段:
(一)爆大鑊:有人揭發莫少聰吸毒被捕,引起軒然大波。
(二)作出道歉:莫少聰開記者會,宣讀聲明。
(三)接受道歉:你接受他的道歉嗎?
(四)道謝:莫少聰感謝你接受他的道歉,如果你接受他道歉的話。
公眾人物喜愛公開道歉,秘密在於階段(三),假如你不接受他的道歉,你便成為阻礙秩序「正常化」的「黑手」;說得通俗一點,道歉者將個波交番俾你 -- 我已經道歉了,你不接受便是你「小器」。莫少聰道歉後,我們「不應」再窮追猛打,「不應」再耿耿於懷,「應該」讓他改過自新,「應該」讓事件淡忘。他已經道歉了,你不原諒也得原諒他吧。
我終於明白,莫少聰道歉的對象模糊,因為所有人都是對象;一聲道歉,所有人都「被逼」寬恕了他。
(2011 年 5 月 18 日 信報副刊)
學術參考:
Debra Slocum, Alfred Allan, Maria M. Allan (2011), “An Emerging Theory of Apology,” Australian Journal of Psychology. doi:10.1111/j.1742-9536.2011.00013.x
Cynthia McPherson Frantz, Courtney Bennigson (2005), “Better Late Than Early: The Influence of Timing on Apology Effectiveness,” Journal of Experimental Social Psychology 41, 201–207. doi:10.1016/j.jesp.2004.07.007
Mark Bennett, Christopher Dewberry (1994), “"I've said I'm sorry, haven't I?" A Study of the Identity Implications and Constraints That Apologies Create for Their Recipients,” Current Psychology: Developmental ° Learning ° Personality ° Social 13, 10-20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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