英國曾有一個研究報告(註1),嘗試對一些常見被濫用的藥物的毒害程度作個客觀評估。衡量標準分三個方面:是否容易上癮、對個人的危害及對社會的危害。報告訪問了一班專家,要求他們就以上三方面給20種藥品打個分數,0表示「無危險」,3表示「極度危險」。報告所涵蓋的藥物,大部份是非法的,但也有少數是合法,由於專家們對合法藥物的性質有較深切的理解,合法藥物可為其他藥物的評分提供一個基準。
以下列出其中三種藥品各個方面的平均分。如果我告訴你,下面其中之一為非法藥品,服用或管有皆為刊事罪行,其餘二者為合法,到處都可以買到。你說哪一種應該是非法呢?
0=無危險(no risk);1=有些危險(some risk);
2=頗危險(moderate risk);3=極度危險(extreme risk)
上癮程度 | 個人危害 | 社會危害 | |
藥品甲 | 1.93 | 1.40 | 2.21 |
藥品乙 | 2.21 | 1.24 | 1.42 |
藥品丙 | 1.51 | 0.99 | 1.50 |
答案:丙為非法,甲乙皆合法。你沒有看錯,法例容許成年人自由服食甲和乙,但只要褲袋裡面有丙就可能要坐牢。
甲是酒精,乙是煙草,丙是大麻。
不是替衛詩和關楚耀說話,知道犯法仍然以身試法,是個人選擇。本文也並非主張大麻合法化(雖然這是我的個人主張,但這是另一個題目),更不是鼓勵食大麻(就像我不鼓勵吸煙和喝酒一樣),而是指出法律的標準未必是建基於科學的証據。至今,科學家對「上癮」這回事仍然未有完全的理解,對可成癮藥物的害處沒有絕對客觀的標準,故我們必須以專家的意見作衡量。上面那個報告並非一家之見,世上其他組織和專家早有類似見解(看註2、3、4),客觀來說,煙和酒的壞處比大麻尤有過之,已是醫學界的普遍共識。
那為何法律有這個雙重標準呢?讓我們回顧大麻的歷史。
我國古代所謂的「麻」,其實即是今日的大麻。早在西周時期(公元前十一世紀),麻已經深入百姓的生活之中,它的纖維堅韌,可以用來織成布、鞋、繩、甚至弓弦。那時富人穿絲綢,窮人穿麻布。麻,可說是滿足了「衣食住行」之首項。此外,還有麻紙;我國發現最早的紙張就是以麻造成的。藥用方面,「神農本草經」也記載了大麻的醫療效用。
麻的用途廣泛而粗生,所有歐亞大陸的古代文明,東至中國,西至希臘,都在公元前的時期已經有麻的蹤跡。麻對於當地人的用途,因著每處的風土人情而異,但主要價值還是其可以用來作布和繩的纖維,醫療效用和進食或吸食後的反應,雖然偶有記載,卻並非其主要用途。唯一的例外是印度,當地人以大麻混合多種香料泡製成麻湯,供日常和典禮時飲用。麻湯於印度人就像酒於歐洲人,是飲食文化的一部份。
中世紀以後,隨著航海技術的進步,人類開始了歷史上第一次「全球一體化」。歐洲各國爭相建立龐大的艦隊,望在非洲、遠東、新大陸分一杯羹。出海揚帆需要韌力十足的麻繩,大麻遂成為重要的農作物和各國貿易的主要貨物之一。以英國為例,1630年代,倫敦進口的大麻有90%以上來自俄國,為了減少對外國的依賴,英國政府曾鼓勵農民種植這種「戰略物資」,但不得要領,因為種大麻的利潤比其他農作物低。國內農民不聽話,便向北美洲殖民打主意,也不大成功,原因之一是種煙草賣往英國的利潤較高,二是殖民地本身對大麻作為衣繩原料的需求也甚為殷切。直至這段時期,對歐洲人而言,大麻的價值仍是以其纖維為主,其藥用和食用雖非鮮為人知,卻始終不為大眾所關心。在他們心目中,經常「吃」大麻的民族諸如印度人和非洲人,都是一些較「低等」的民族;大麻此後的「命運」就是在這種歐洲文化,或至少是大國文化,主導的背景下演進。
1912年簽署的國際鴉片公約,旨在推動國際合作,阻止毒品的製造、貿易和販賣。當時大麻並不在禁制之列。可是在1925年的公約修訂版,埃及、中國和美國提議把大麻列入禁制範圍,受到印度和其他國家以宗教和習俗為理由反對,最後的妥協方案是容許國家自行決定大麻的合法性,但不准出口至大麻為非法的國家。個人認為,把大麻列入公約,儘管不是完全的禁制,卻不知不覺間把大麻與毒品畫上等號,無論大麻的害處與其他毒品相比是多麼輕微,公眾只知道大麻就是毒品,毒品包括大麻。
由此可見,一種物質合法與否,除了科學的理性論據,或多或少與歷史、文化和政治扯上關係。如今全球一體的世界,大國往往有意無意間把其價值觀強加於他國身上。設想,如果印度是全球覇主,並在國際法健全之前把麻湯像可口可樂般向世界各地推廣,說不定我們今日喝的是可口麻湯,抽的是大麻香煙,而衛詩和關楚耀藏在身上的可能是煙草和酒精。世上任何一件事物,有其利也有其害,全看當事人怎樣運用。一個社會,為了公眾利益,往往要在灰色地帶畫條界線,界定怎樣「可以接受」,怎樣才算「越軌」。而法律制定的過程也不可能完全透明,當中利益集團之間的角力,又有多少人知曉?
環顧世界各地的傳統飲食文化,自古以來都包括一些可被濫用的「精神藥物」,歐亞大陸最常見的酒,印度的大麻,美洲的煙草(後來傳往歐洲並在各地普及),以至非洲和中東的阿拉伯茶(khat)。當地人也大概知道「少吃怡情,多吃亂性」的道理,把某類物質一刀切地定性為「毒品」,大概是鴉片戰爭前後的事,也可說是英人為了經濟利益向中國強行輸入鴉片的unintended consequence。當這種非黑即白的心態深入民心,理性討論的空間也相應減少。
既然醫家認為大麻的害處比煙酒為小,既然我們對吸煙見慣不怪,對喝酒不以為然,對衛詩和關楚耀也不必過份苛刻了。
備註:
[1] Development of a rational scale to assess the harm of drugs of potential misuse
http://www.thelancet.com/journals/lancet/article/PIIS0140673607604644/fulltext
[2] WHO Project on Health Implications of Cannabis Use: A Comparative Appraisal of the Health and Psychological Consequences of Alcohol, Cannabis, Nicotine and Opiate Use
http://www.druglibrary.org/schaffer/hemp/general/who-index.htm
[3] Relative addictiveness of drugs
http://www.tfy.drugsense.org/tfy/addictvn.htm
[4] 2000 Survey of doctors
http://www.ias.org.uk/resources/publications/alcoholalert/alert200003/al200003_p13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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